(2014)即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屈希捷与青岛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希捷,青岛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屈希捷。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小学北50米左右路西。法定代表人于云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希捷与被告青岛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希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屈希捷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