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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守伟与王思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伟,王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伟被执行人王思鹏申请执行人王守伟于2010年10月21日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思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焦宗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侯 睿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