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芬廷与何定来、汪国英、魏克贵、秦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廷,何定来,汪国英,魏克贵,秦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86-2号申请执行人:陈芬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定来,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国英,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克贵,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秦素萍,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镜执字第009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素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莲塘新村牡丹园房屋的产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芬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素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莲塘新村牡丹园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