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沂科旭化工有限公司与周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535号原告:临沂科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郑山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山。委托代理人:蒋鹏,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科旭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