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棋与籍忠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棋,籍忠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81号��告王棋,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被告籍忠诚,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棋与被告籍忠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加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毅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