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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7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318号原告刘×,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与被告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1992年8月9日生有一子刘×1,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越来越大,双方经常为诸多琐事争吵不休,从去年11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睡客厅沙发,被告睡卧室。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名下有一套房子位于朝阳区花家地西里×号,可以给被告,没有其他财产要求分割。诉讼费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经常争吵,家庭中因为生活琐事偶尔争吵是正常的,这不代表性格不合。原告有时睡客厅是因为被告睡觉打呼噜,双方没有分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1992年8月9日生有一子刘×1,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没有原则性的冲突,就此夫妻应当互相理解,加强沟通,通过自觉克制和相互体贴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和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和原告缓和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予以充分理解和体贴,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