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成明与刘兆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刘兆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王成明。被告:刘兆梅。原告王成明诉被告刘兆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明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合计170元,由原告王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