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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翠英,女,生于1972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翠英身患重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