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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253号-3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凤国与岳洪(鸿)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国,岳洪(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53号-3申请执行人赵凤国,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城。被执行人岳洪(鸿)霞。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清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现因扣划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洪(鸿)霞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