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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张金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张金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应鸿庆,主任。被执行人张金潜,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张金潜(2012)崇民二(商)初字第47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潜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沪C5XX**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5,071.48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