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