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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