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长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化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新化县看守所,2015年1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刘XX与同他人共谋诈骗后,以防地震勘探为名,请张X甲帮忙在安岳县南勋乡双盐村3组张X乙土地中的“勘察”位置挖坑,骗得被害人张X甲信任,并趁张X甲不备,将事前准备好的假“金龟”扔进坑里让张X甲挖出;后谎称该“金龟”很值钱,以购买同等重量黄金上交其单位调换该“金龟”,再分钱给张X甲为名,让张X甲先给其部分现金以购买黄金,先后骗得张X甲现金36300元。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刘XX抓获归案。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刘XX退赔了被害人张X甲被骗现金36300元,求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说明、湖南省新化县看守所证明、办案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取款监控截图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审查单、制作视听资料笔录、领条、谅解书、证人谭爱群的证言、被害人张X甲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 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颜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