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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苏嫚与苏晋荣、孙晓芙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原告苏嫚。委托代理人丁华春、高红,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晋荣。第三人孙晓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嫚与被告苏晋荣、第三人孙晓芙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晋荣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9号江山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家属院9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7****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孙秉礼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苏22-3-302(房产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0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晋荣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9号江山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家属院9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7****号)的房屋。二、查封案外人孙秉礼所有的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苏22-3-302(房产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01****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闻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