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余胜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836号罪犯余胜,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浙衢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余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余胜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犯。执行机关对罪犯余胜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胜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谢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