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金余与白永宏、孙品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余,白永宏,孙品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金余,男,1952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永宏,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告孙品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余诉被告白永宏、孙品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余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我院认为,原告王金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王金余承担。审判员 德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斯琴格日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