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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熊跃粦与被告黄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跃粦,黄国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熊跃粦,男。被告黄国添,男。原告熊跃粦与被告黄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杰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跃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活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和2013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780元和670元,共计人民币145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黄国添清偿借款人民币1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借条》各一份作为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被告黄国添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0日被告以生活费用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8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熊跃粦计币柒佰捌拾元正.780元.经借人:黄国添.2013年1月20日”。同年2月20日,被告又以此为由向原告借款670元,并按同样的方式出具了《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熊跃粦现金计币陆佰柒拾元.670元.经借人:黄国添.2013年2月20日”。尔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被告黄国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以生活费用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45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主张由被告及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国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50元给原告熊跃粦。二、驳回原告熊跃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国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杰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