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占西、李连树等与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西,李连树,宋荣国,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崔占西。原告李连树。原告宋荣国。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占西、李连树、宋荣国与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占西、李连树、宋荣国、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原告自2011年起,与被告多次业务往来,原告崔占西供应被告线头胶,原告李连树供应给被告再生胶,原告宋荣国供应给被告氧化锌。截止至2013年2月8号,被告尚拖欠原告崔占西线头胶款总计149883元,截止至2012年1月9号,被告尚拖欠原告李连树再生胶款总计95271元,截止至2012年6月11号,被告尚拖欠原告宋荣国三笔业务(氧化锌)款总计87250元。虽经原告多次讨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崔占西欠款149883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李连树欠款95271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宋荣国欠款5725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利息。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所有要求都是事实,我们公司是2012年已经停产,现在我公司是资不抵债。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三原告与被告多次业务往来,截止至2013年2月8号,被告欠原告崔占西线头胶款总计149883元,原告崔占西提供了12张被告公司的收料单;截止至2012年1月9号,被告欠原告李连树再生胶款总计95271元,原告李连树提供了3张被告公司的收料单;截止至2012年6月11号,被告欠原告宋荣国氧化锌款总计57250元,原告宋荣国提供了3张被告公司的收料单。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未能给付,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庭审中,三原告表示放弃追偿欠款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欠原告崔占西线头胶款总计149883元、欠原告李连树再生胶款总计95271元、欠原告宋荣国氧化锌款总计572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追偿欠款利息损失,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占西线头胶款总计149883元;赔偿原告李连树再生胶款总计95271元;赔偿原告宋荣国氧化锌款总计57250元。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被告河北富川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建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