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季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驯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季驯章。申请人季某申请宣告季永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季某于2014年4月29日起诉称,其子季永军由于痴呆于2006年11月16日走失,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季永军死亡。经查,季永军,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与申请人季某系父子关系。季永军于2006年11月16日走失,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季永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存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季永军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8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然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季某作为季永军的父亲,现申请宣告季永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季永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