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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2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起诉称,2013年10月26日,李帮君向司法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司法部依法原级复议确认法制司不作为、违法作为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依法受理李帮君2013年10月8日具文提交的《投诉书》。司法部作出(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法。故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判令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一审法院经查明,李帮君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法并予撤销,同时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三中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司法部对李帮君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仅为说明性质的(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李帮君针对(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又以投诉书形式再次要求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作出43号《告知函》(即(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认定李帮君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李帮君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004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行政判决书已生效。现李帮君持相同理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部作出(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提起诉讼不是重复起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曾就本案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中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李帮君再次就相同事项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