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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和朋犯污染环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和朋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247号罪犯郑和朋。现在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和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和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郑和朋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和朋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日(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熙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