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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顾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