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作芳,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原告于2013年6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年。原告曾于2014年4月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没有和好。被告王某甲患有××,多次住院治疗未见好转。2015年1月3日补办了××人证书。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之子王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负担抚养费至王某乙十八周岁止;2015年度抚养费2100元当即履行。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三、原告给付被告扶助金人民币5000元;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