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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余雅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德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雅清,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余雅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539.83元、利息1391.04元、滞纳金632.71元、服务费100元及后续利息,并缴纳诉讼费116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偿还上述欠款及报告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拒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状况。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xx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该车经多次查找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置;此外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