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与陈家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创,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创。委托代理人郭道兵,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林林,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华,七星台镇社区居委会主任。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陈家创因与被上诉人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星台镇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敏、毕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七星台镇政府为了实施城镇规划,改善集镇环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巨晶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并出让的请示》,以及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照《市住建局关于七星台镇青化路以西地块规划条件的函》规定,实施七星台镇七星新城项��建设,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完成;经报市政府同意,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枝征收办(2013)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规定,征收范围为七星台镇青化路以西地块;征收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征收部门为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枝江市土地收储中心;征收补偿为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星台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广泛征求了集镇居民意见;对需要征收拆迁的16户居民【包括北面陈家创(本案��告)、王传富(另一案被告)等9户】多次上门征求意见与协商,并与16户居民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括陈家创、王传富;目前除陈家创、王传富二户外其他均已按照协议进行了拆迁。七星台镇政府于2013年6月19日与陈家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针对陈家创家的24平方米的附属屋,补偿金额为15000元(含搬家费1000元)。搬迁拆除期限约定为签订协议后20日即2013年7月9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七星台镇政府拆除,并将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原件等交七星台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或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七星台镇政府支付补偿费的60%,即9000元,陈家创按期交房后余下补偿款及奖金(约定奖金为2000元)在三日内支付;按期交房奖金为2000元,超期限交房不予奖励;双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陈家��未予履行,七星台镇政府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判令陈家创立即腾空被拆迁的24平方米附属屋,将房屋产权凭证交付给七星台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并由陈家创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在审理过程中,七星台镇政府针对陈家创的答辩进行了说明,其对所有拆迁户均上门多次征求意见;涉及北面的9户拆迁户(包括陈家创、王传富),本应该进行市场评估,但由于各户的土地证、房产证不齐全,均属附属房屋,不符合评估条件,聘请的华诚房地产评估公司没有逐户评估,只是按总户数进行总价评估;七星台镇政府根据总价评估,组织有土管所、村镇服务中心、社区干部组成专班,核定物量,并根据当时实行的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即枝府办发(2008)10号文件为依据,进行补偿;在核定物量、计算补偿等前期工作结束后,枝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只能按当时标准实行,而2013年15号文件施行日期是从2013年7月1日,且这个文件适用范围是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审法院认为,七星台镇政府为了实施城镇规划,改善集镇环境,为建设七星台镇七星新城项目,按照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过程公开、透明、平等,并经多次协商、严格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七星台镇政府与陈家创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并无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利和义务,况且陈家创在签订协议后已经及时领取了第一批补偿款9000元。遗漏隔热层补偿等问题应另行协商或通过行政裁决,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处理。按照协议约定,陈家创应当迅速腾空并交付其24平方米的附属屋,七星台镇政府在陈家创腾空交付后三日内给付余款6000元;由于协议约定陈家创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即2013年7月9日前搬家腾房,现已超期,按照约定超期交房不予奖励;由于协议中对违约条款中陈家创违约情况下没有赔偿具体经济损失的约定,故对七星台镇政府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基于前述理由,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七星台镇政府与陈家创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陈家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24平方米的附属屋(腾空后)交付给七星台镇政府,并将房屋土��、产权凭证交付给七星台镇政府办理对附属屋的注销手续,七星台镇政府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该证件返还给陈家创,七星台镇政府在陈家创对附属屋及土地、产权凭证交付后三日内给付余款6000元,并驳回七星台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并同时决定,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双方各负担20元。上诉人陈家创不服原审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陈家创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协议的补偿标准过低、项目缺失,应认定该协议无效,陈家创与七星台镇政府按照2013年6月24日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重新协商拆迁事宜。2、七星台镇政府在协议中未对陈家创的房屋隔热层进行补偿,也未补偿陈家创的宅基地,原审应一并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判令七星台镇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七星台镇政府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真实有效,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且签订协议后陈家创已经领取了第一笔补偿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陈家创与七星台镇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陈家创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腾退本案所涉房屋。陈家创上诉称七星台镇政府存在欺诈行为,但未举证证明,亦不能认定七星台镇政府在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之前按照原有规定确定向陈家创进行补偿的标准系欺诈行为,故本��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细,陈家创被拆迁房屋的隔热层、一并征收的土地均未纳入补偿之列,但该两项补偿的缺失并不足以影响补偿协议的整体效力,陈家创和七星台镇政府可另行协商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陈家创已预交),由陈家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