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小建与被执行人南京卓亿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建,南京卓亿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沈小建。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卓亿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亿菡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华钢,南京卓亿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小建申请执行南京卓亿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建南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卓亿菡公司应给付沈小建货款9.7万元,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3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3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3.7万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沈小建有权就全部余额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沈小建负担(若卓亿菡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诉讼费用由卓亿菡公司负担,连同货款直接给付沈小建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调解书生效后,卓亿菡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沈小建遂于2014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卓亿菡公司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和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南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