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于2014年3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吴川市某某羽绒有限公司的经理潘某荣通过朋友刘某某认识在新会开办羽绒服加工工厂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与潘某荣约定,陈某某如果需要加工好的羽绒作制衣,双方可口头约定好规格、价格后,由潘某荣亲自开车送货到新会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验收后即付清货款。基于该约定,从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潘某荣前后共五次按照陈某某的要求送货去新会交给陈某某,其交易货物价格每次均只有几万元,陈某某不但付清货款,还多预付几千元给潘某荣,待以后购货时抵扣。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改变以往习惯,亲自到某某羽绒有限公司选购羽绒。平时陈某某只要几万元的羽绒,这次却要一批质地好、价格高的羽绒1.5吨,值款30万元,并推说近日资金有点紧张,二个月后才能付清货款。由于陈某某以前一直守信用及时付清货款,而且有固定的工厂生产羽绒服,潘某荣就相信了他,并将价值30万元的羽绒1.5吨供给陈某某,货款待二个月后收取。二个月后,陈某某没有货款支付给某某羽绒有限公司,并逃避隐匿,人去厂空。陈某某从某某羽绒有限公司购进1.5吨羽绒后,不是作制衣原材料,而是转卖他人每斤赚3元差价套现,将所得货款转作他用。到案发时止,被告人陈某某骗去某某羽绒有限公司羽绒1.5吨,值款309000元,因陈某某之前提货剩余9840元,其实骗金额为299160元。另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潘某荣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由陈某某的家属为陈某某筹款20万元退还给潘某荣,余下的99160元分三期还清。至2015年3月29日,陈某某已将余款99160元全部还清,潘某荣在收到陈某某归还的全部货款299160元后,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已谅解陈某某的错误,请求司法机关对陈某某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潘某荣的陈述,证人周某文、戴某怡、陈某锦、李某坤的证言,辨认笔录,送货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吴川市某某羽绒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现金日记账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委会及后村山村民小组出具的《关于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处理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值款299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骗取的货款全部还清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骗取的货款全部还清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查,该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但被告人该行为只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3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期间折抵刑期64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 冲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人民陪审员 杨 学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