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先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昆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