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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叶青秀与深圳市益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深圳市益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原告叶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长安文丰模具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莫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深圳市益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95-11。法定代表人周仙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叶某甲诉被告深圳市益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