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水、王继美与乜会鹏、申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水,王继美,乜会鹏,申坤,薛强,贾学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水,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继美,居民。被执行人:乜会鹏,农民。现羁押于胶南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申坤,居民。被执行人:薛强,居民。被执行人:贾学靖,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建水、王继美与被执行人乜会鹏、申坤、薛强、贾学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6981.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