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东 吴公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吴公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东,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810216004X。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33号-300。委托代理人:解德群,系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公伟,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系鞍钢大型厂设备车间职工,身份证号:210381197404095313。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乐雪社区新兴委一组安乐街12栋2单元3层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吴公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