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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泽东与青川县邮政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东,青川县邮政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龙泽东,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青川县邮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明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东与被告青川县邮政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泽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泽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龙泽东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