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泽东与青川县邮政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东,青川县邮政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龙泽东,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青川县邮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明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东与被告青川县邮政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泽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泽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龙泽东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