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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红新与深圳市华尔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新,深圳市华尔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新,男,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尔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庞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珠,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红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红新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5月l日至9日期间工资992.79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8.20元,本项合计l240.99元;2、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161.37元;3、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322.74元;4.被上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上诉人待通知金3474.78元。被上诉人华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华某公司以打架斗殴为由辞退周红新是否具有合法性。关于此项焦点问题,首先,周红新是否存在打架斗殴的行为。根据双方认可的视频录像显示,2014年4月26日晚上上班时,周红新与华某公司另一员工白某因工作发生争执,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推搡,期间周红新有出手还击。本院认为,周红新虽辩称系由白某多次寻衅滋事并危及自身安全才才出手还击并采取夺取椅子等相关手段进行防卫,并为此提交录音录像资料予以证明。但该录音资料仅有两人对话,无法分辨录音对象,白某亦未能出庭作证核实身份,其证明力较低。鉴于此,周红新未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白某先动手,视频也无法显示谁先动手,周红新主张其属于正当防卫并不能成立。其次,由上视频可见,双方均有推搡并击打对方的动作,已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打架斗殴。虽然从视频上看白某多次干扰周红新工作确有不妥,但周红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方式(如及时报告上级)保证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其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明显错误。且周红新与白某当值不同时间段班次(白、黑班),两人应不存在工作交集,在工作区域内发生争执也实属不当。第三,经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亦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并经周红新签字确认,可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行为规范。周红新辩称该员工手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华某公司以周红新在厂区内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周红新要求华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就此问题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周红新20**年5月份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对仲裁裁决华某公司支付周红新20**年5月份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1210.25元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准照。综上,上诉人周红新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周红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