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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献芳、范凤婷等与武希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希斌,马献芳,范凤婷,田燕花,马昊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希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献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范凤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燕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昊波。法定代理人田燕花,身份情况同上,系马昊波之母。被上诉人范凤婷、田燕花、马昊波的委托代理人马献芳,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马献芳、范凤婷、田燕花、马昊波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晓平,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希斌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判长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