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德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77号罪犯张德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湛中法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张德真宣告的缓刑,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287.49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80638.8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张德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真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原审认定罪犯张德真家属代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7月9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履行了民事赔偿33287.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2)湛中法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故意伤害罪,且为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