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阳,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阳、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9月26日补办结婚证。2012年10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某。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相互沟通较少,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语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矛盾日积月累,致夫妻感情已很淡漠,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某辩称:原、被告都是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9月26日,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0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些许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郑 琳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