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诉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谷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双新煤炭有限公司、苏妍冰、苏艳彦、苏艳君、苏启远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双新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保字第9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负责人:张伟宏,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同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艳彦,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双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农场八分场五队。法定代表人:苏艳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哈办)诉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农业)、双鸭山市双新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新煤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依据(2014)黑高法执保字第5号裁定,依法查封了金谷农业抵押登记编号为集工商抵登字201201028、201201030号的财产和双新煤炭登记编号为黑垦区红工商登字201200156号的财产。现查封期限将至,申请人信达公司哈办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达公司哈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继续查封金谷农业抵押登记编号为集工商抵登字201201028、201201030号的财产和双新煤炭登记编号为黑垦区红工商登字201200156号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及设定其他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伟代理审判员 陈虎军代理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