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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凤英与马波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英,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石凤英。委托代理人高锋。被执行人马波。申请人石凤英与被申请人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789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马波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石凤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淄仲裁字第789号仲裁裁决一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