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於善福与季跟兵、如东天承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善福,季跟兵,如东天承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於善福。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跟兵。被告如东天承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工业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善福诉被告季跟兵、如东天承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