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红艳与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艳,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53号原告石红艳,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喜沃。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红艳诉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红艳、被告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红艳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月结。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催收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其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2%支付利息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三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属实,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亏损,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三源公司向原告石红艳出具借条,载明:“兹借到石红艳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已收到借款。该款在2015年4月1日前归还,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月结。”被告三源公司确认收到了原告石红艳支付的现金1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三源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原告石红艳自认被告三源公司已付清2015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石红艳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三源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不持异议,结合原告石红艳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石红艳与被告三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被告三源公司借款后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石红艳诉请被告三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石红艳自认被告三源公司已付清2015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石红艳诉请被告三源公司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红艳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