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2)扬州金泰管业有限公司与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扬州金泰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慧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金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跃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生长红,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金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谭宁玲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