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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史德超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超,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史德超,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岳庄行政村。被告:陈军,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超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超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陈军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德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史德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