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朗与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朗,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16号原告谢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269-7。法定代表人周绪红,重庆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梁伟,男,重庆大学后勤集团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12-1,组织机构代码76886728-5。法定代表人田林,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丹,女,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罗永林,男,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朗与被告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朗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