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军桃与李国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桃,李国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杨军桃,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国仿,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杨军桃与被告李国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桃以被告李国仿拒绝交付湖田,妨碍了原告杨军桃正常行使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被告李国仿清除湖田上的经营设备,不得妨碍原告杨军桃行使承包经营权,并赔偿原告杨军桃的经济损失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原告杨军桃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军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