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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与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198号原告:陈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夏大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5-7,组织机构代码75927528-8。法定代表人:阳福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波,男,住重庆市江北区李家坪***号3-1。委托代理人:张洪,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号7-4。被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0077-2。法定代表人:邓嵘,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世华,男,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航,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建与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向原告陈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传票上写明本案开庭时间(2015年4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五法庭)等内容。然开庭时间到,原告陈建无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