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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海芳、王艳勋与张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芳,王艳勋,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勋,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芳、王艳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35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海芳、王艳勋与被执行人张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凤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