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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春芳与德瑞克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芳,德瑞克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756号申请人吴春芳。委托代理人严介新,上××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瑞克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葛仁富,该××董事长。申请人吴春芳诉被执行人德瑞克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克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安商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德瑞克公司经营场所,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德瑞克公司经营场所或办公地址。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德瑞克公司经营场所是申请执行人吴春芳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基础,现申请人吴春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德瑞克公司经营场所,导致申请人吴春芳股东知情权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德瑞克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