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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9********。委托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