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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叶燕秋与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燕秋,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叶燕秋。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修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燕秋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海中法再终字第6、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路XX号XXXX大厦XXX房、XXX房、XXX房、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叶燕秋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路XX号海涯国际大厦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的查封。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路XX号海涯国际大厦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叶燕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健雄审判员王飞审判员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