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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贾言齐与练富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贾言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练富伟,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贾言齐申请执行练富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练富伟在农业银行双流中和支行账户**内人民币21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练富伟在农业银行双流中和支行账户**内人民币在5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