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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臧秀兰与邹金芝、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秀兰,邹金芝,刘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臧秀兰,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邹金芝,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红兵,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秀兰诉被告邹金芝、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秀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邹金芝、刘红兵每月工资数的60%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臧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邹金芝、刘红兵每月工资的6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